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1996-07-31 00:00:00
(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步完善,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厅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本省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基本内容。通过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与行政处罚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严格考核。要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以及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并作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尽快对各自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正。同时,要对照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凡有抵触的,一并予以清理、修正或者废止。清理、修正工作要确保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府规章清理后,其中确需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会议精神,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正工作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必须认真执行。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原制定机关应当明文废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纠正非法授权和非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处罚,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加强依法办事、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步完善,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厅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本省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基本内容。通过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与行政处罚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严格考核。要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以及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并作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尽快对各自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正。同时,要对照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凡有抵触的,一并予以清理、修正或者废止。清理、修正工作要确保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府规章清理后,其中确需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会议精神,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正工作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必须认真执行。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原制定机关应当明文废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纠正非法授权和非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处罚,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加强依法办事、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