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2-12-07 00:00:00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