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2-12-07 00:00:00

(2002年9月27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