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3-05-21 00:00:00
(2003年5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 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
(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
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 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
(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
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