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4-06-04 00:00:00

(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中,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综合管理,对矿山安全生产行使监察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所属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