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4-06-04 00:00:00

(1996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户外或者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明白,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