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信访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6-09-28 00:00:00
(1992年6月3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