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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会议纪要”一个法律名分了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2 08:54:55

萧显在《新京报》撰文说,前几年,有学者讨论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建议把执行权交给公安部门,在当时传为笑谈。2009612,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披露:湖南省溆浦县政府一份县长会议纪要曾决定由县公安局代表水利局征收水土流失防洪费。该条例出台后,确认代征是违法行为,县政府最终停止了该代征行为。县政府有此考虑,当然是因为公安作为执法机关比水利部门更有威慑力,但是,由于这样的想法实在上不得台面,所以只好塞在会议纪要里了。
  那么,会议纪要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记得过去每次开国际学术会议,中国学者都得花很大力气向老外解释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因为在中国,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实在太模糊、太微妙。
  人们常常见到,形形色色的会议纪要成了处理各类事务的重要依据。在司法机关,也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在法官定罪量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甚至连司法考试都把纪要作为考试内容。但是,在许多执法文书或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一栏里,偏偏又看不到纪要的影子。
  其实,如果一定要给会议纪要一个名分,可以查阅2000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面对会议纪要的界定是:它是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法律文书。既然把会议纪要明确为法律文书,那么,会议纪要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当记录何种内容,它的发布程序、范围及法律后果如何,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语焉不详。
  如此一来,在不少地区的官员那里,会议纪要就沦为一个有效又好用的载体了。绕过人大的立法、监督程序,有关部门开个会,鼓鼓掌,就算定了调子。而会议纪要承载的内容,却可能关系到一方民生,甚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而且,如果公民试图寻求救济,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比如,某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城区某一道路实施改造,纪要专门规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这实际上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公民要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能以政府公文不具备可诉性为由拒绝受理。
  萧显认为,只要会议纪要规定的是具体事务,当然具备可诉性。而且,如果会议纪要对司法构成障碍,法院完全可以向同级政府出具司法建议,要求他们变更或修改。最重要的是,各级人大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给会议纪要一个法律名分,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变相立法,同时应当像当地人大常委会一样,积极行使审查权,防止红头文件凌驾在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