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代表工作 > 正文

将公民参与权作为一项公共品向社会提供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2 08:55:45

    邓聿文在200954日《学习时报》撰文说,国务院新闻办413日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开宗明义提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他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人权状况有了质的飞跃。贫困人口的大幅减少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社会流动的加快和经济自由的发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基层民主的建设与完善,等等,都是中国人权状况得到切实改进的最好体现。
  中国人权发展之所以在改革后能取得很大成就,原因如行动计划所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根本特点。因为中国还是一个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但是,要使人民平等地、公平地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就中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基本矛盾来说,必须要畅通人民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参与渠道,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尤其是政治参与权。
  公民的参与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与自由权、平等权、社会权一样的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不同利益倾向和需求的主体、群体、组织等逐渐形成,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因此,如何畅通多元利益诉求渠道,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就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因为,无论改革还是发展,如果缺少公众参与,固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降低其交易成本,但长远而言,会导致改革和发展更多受既得利益集团的支配而偏离正确的方向,使改革和发展因失去民众的支持丧失动力。只有建立起公众民主参与的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能使政府和立法机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从而使政府的决策和公共政策以及立法等,正确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仅仅反映政府或者利益集团的意志,并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得到人民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对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行动计划作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应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我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事实上,它们与公众的政治参与是相互联系的,是广义的公民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一,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公民只有了解相关信息,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如果人们对政府的政务或者公共事务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就谈不上有效参与的问题。须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凡是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与公民的利益有切实关联的事情,都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等,在出台前,也要把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晓。
  其二,必须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表达权是公民陈述意见、发表看法、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以往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和措施,之所以遭到公众的诟病,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缺少话语权和表达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众的表达权和话语权借助网络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还远远不够,应如行动计划所说,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其三,对违反公民政治参与的情况,还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例如,对应听证而不听证,或按照规定应公开、公告的程序、内容而未公开、公告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也应规定,没按程序制定的行政法律、政策等无效。惟有如此,政府才不敢借口保密的需要而阻塞公民的参与。
  他说,上述三点在我国的《宪法》和党的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认真执行和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已有规定。
  他认为,公民参与不是摆设,而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是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的重要方面。要想让公民的政治参与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必须从观念上、制度上、物质上予以支持和保障,将公民参与权作为一项公共品向社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