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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地方中的作用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2 08:55:59

南玉霞、洪红在2009630日《光明日报》撰文认为,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事务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我国地方人大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在地方政权构成中的核心性,在地方立法制度中的决定性,在地方法律运行中的监督性。
  地方人大在保证地方立法一致性方面的作用
  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意志性,地方人大在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一致性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地方立法机关与中央立法机关同属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地方立法机关与中央立法机关同属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地方立法机关与中央立法机关同属一部立法法指导,具有共同的法律基础;地方立法机关与中央立法机关同属一个立法系统,具有共同的组织基础。
  地方人大在保持地方立法原则与中央立法原则相一致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立法中直接贯彻中央的立法原则,二是将中央的立法原则转化为地方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的形式是实施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由于中央立法具有原则性、抽象性、概括性等特点,发布到地方以后会出现操作性衰减的现象,因此根据中央的授权,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中央的法律作出积极的、有利于贯彻实施的细化。这种细化是完全以中央立法为基础的,必须保持与中央立法的一致性。而在中央立法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以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为指导,这既是宪法和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基础所在。
  
地方人大在实现地方立法特色方面的作用
  法的地方特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立法区别于中央立法;二是地方性法规区别于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前者是由立法权限的划分所决定的,后者是由需要规制的地方事务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地方人大在创制地方特色法律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一)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能够准确划定地方立法的项目领域。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这些职权,统称为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人大职权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决定的过程。决定权贯穿于其他职权运行的始终。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都必不可少地涉及决定权。如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就某些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我们可以将这种重大事项决定权理解为地方立法的基础,地方人大在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时,会审时度势,找准地方立法的着眼点,将必要的事项上升为地方法律,通过地方法律的推行来实现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二)地方人大身居地方,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能够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有利时机。地方人大在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时需要参考很多因素。其一,重要性。某些重要领域急需法律调整,但国家法律尚未出台,地方暂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调整。其二,必要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事务了如指掌,最能把握地方立法的有利时机,适时地为地方制定规章。其三,可行性。地方立法是规范地方各类行为体的,具有调整地方各种社会关系的机能。要想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就必须将地方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风土人情等因素融于立法之中。地方人大是地方各族群众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般生于地方,长于地方,对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最有判断力和发言权。

  (三)地方人大了解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体系,清楚哪些领域应该由中央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哪些领域应该由地方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能够科学划定地方立法的空间。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一个是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另一个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制定地方性法规。后者是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补充,只有中央立法出现空白时,地方才能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弥补,只有中央立法在地方没有适用的条件时,地方才能根据地方特点予以变通。

  此外,法律监督也是地方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和体现。这种监督不仅能够维护法制的统一,而且能够切实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从机制上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实现。在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政府履行这项职责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落实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二是将这些法律、法规转化为地方政府规章,然后加以落实。因此无论从完善制度的角度,还是从规范政府行为的角度,法律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依照我国监督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形式有执法检查和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地方政府扎实落实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水平。另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这就是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一种行政规章,它需要中央的行政法规作后盾;作为一种地方的规章,它必须是本级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性规定,地方规章的制定受到来自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权力机关的双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