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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走向法制化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2 08:56:09

竹立家在200968日《学习时报》撰文说,5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对负有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正式法规。随着酝酿已久的《暂行规定》出台,我国在制度层面基本完善了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全面保证公共权力的运行质量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将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他说,近几年来,随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曝光率增强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各地由于在行政问责范围、标准和程序上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引起很大的争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他认为,这一表述为官员问责范围和标准提供了依据,《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
  首先,问责的对象范围或客体是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与以往问责基本上是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方式不同,《暂行规定》明确地把党委系统也纳入问责体系,把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疑虑,使问责更加规范合理。
  其次,问责制是对负有决策领导责任的官员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乱作为的控制和监督。目的是对那些可能庸、懒、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的官员适时监控,使他们在从政过程中不敢懈怠。否则,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要负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必须引咎辞职或勒令辞职。至于那些胡作非为而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则应该按照相关的纪律处罚和法律法规处理,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再次,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一个人敢于蔑视公共权力的重大责任,特别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拿党、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托当儿戏,公权不作为或乱作为,证明这个人基本丧失了为公共利益献身的公共精神,也丧失了在任何公共岗位工作的政治和道德素质,不适合再谋公职
  最后,关于问责主体问题,主要有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两个方面。体制内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等,体制外监督包括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问责制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领导干部事前负责,增强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意识,增强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意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除了体制内的教育和监督以外,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民主透明,一些持有公权的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才会心里装着群众,才会积极负责。
  他认为,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为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随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和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必将对治理庸官懒官,改变官场不良风气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对党、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官员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兴旺发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