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什么?

稿件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1-24 17:44:23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实行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 权利。同时,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国家权力的统一和集中。我国宪法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来看,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除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我国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和改选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从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而言,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等权力;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来看,宪法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民主集中制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地方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为此,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制统一。其次,民主集中制也照顾不同地方的特殊情况,允许地方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本地区的地方性事务,以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