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崇信县: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0 00:0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人大、高度重视,各职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到位,农产品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都不断提升,为提高全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面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时代发展面临的新要求,为此,重点应加强 六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要加强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依据法律职责,作为基层重点应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五个方面下功夫,整合人力、设备、设施等资源,重振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理顺职能、配备专业农产品监测、检验人员及相关设备,成立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二要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三要树立责任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二 、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建立公共检测和自律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项目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县级中心实验室和乡(镇)速测、速检相结合的公共检测手段;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村农产品规模种植、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门店的安全监管、检测;四是定期向社会通报农产品检测结果,自觉接受社会、人民群众及消费者的监督。
三、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详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是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二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是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
具体工作中 应注重三点:一是建立农兽药经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农兽药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的质量;二是开展农药、农资专营,加强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不出问题;三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共建可追溯体系。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步伐。以农产品生产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推行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坚决杜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是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是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是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农产品;四是使用农药捕捞、捕猎;五是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是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品种的农产品;七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企业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是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相应的冷藏设施;三是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四是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五是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六是发现经营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大力发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对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积极申请有关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发给有关证书,销售产品时应当在包装箱上贴有“标注相应标志、标识和发证机构”的商标。
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人大、高度重视,各职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到位,农产品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都不断提升,为提高全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面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时代发展面临的新要求,为此,重点应加强 六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要加强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依据法律职责,作为基层重点应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五个方面下功夫,整合人力、设备、设施等资源,重振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理顺职能、配备专业农产品监测、检验人员及相关设备,成立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二要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三要树立责任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二 、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建立公共检测和自律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项目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县级中心实验室和乡(镇)速测、速检相结合的公共检测手段;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村农产品规模种植、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门店的安全监管、检测;四是定期向社会通报农产品检测结果,自觉接受社会、人民群众及消费者的监督。
三、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详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是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二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是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
具体工作中 应注重三点:一是建立农兽药经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农兽药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的质量;二是开展农药、农资专营,加强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不出问题;三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共建可追溯体系。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步伐。以农产品生产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推行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坚决杜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是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是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是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农产品;四是使用农药捕捞、捕猎;五是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是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品种的农产品;七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企业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是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相应的冷藏设施;三是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四是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五是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六是发现经营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大力发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对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积极申请有关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发给有关证书,销售产品时应当在包装箱上贴有“标注相应标志、标识和发证机构”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