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岷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农村金融创新工作进行调研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8 00:00:00
为了深入了解我县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分析总结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和有益尝试,研究当前我县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调研组,到岷阳镇、十里镇、梅川镇、西江镇等乡镇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共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44个,其中银行类38个、保险类6个;影子银行4家,其中小贷公司3家、担保公司1家;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在岷县设立分支机构。从业人员449人,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07人、保险业金融机构142人。截至4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80.9亿元,同比增加4.33亿元、增长5.65%;各项贷款余额44.31亿元,同比增加13.93亿元、增长45.86%;存贷比54.77%。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国家对农村缺乏周密和必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使得农村金融存在着明显的失衡,国有银行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很小。当前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就是金融中的弱势,靠弱势服务于弱势,便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实际状况。
(一)现有农村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一是以前的金融体制改革,不约而同地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国有银行金融网点的大举撤军导致农村金融服务愈加薄弱,支农供给体系不健全,大量资金被抽走,在一些乡村还存在金融服务盲区。二是严重失衡的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给总量不足。主要是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多存少贷等方式,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流向非农业,导致农村金融空洞化。三是原有单一服务品种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产品推广普及的滞后,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步伐的缓慢。比如,普遍反映农房抵押贷款推进速度缓慢。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环境亟待改善。一是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全,风险偏高。农业是弱质产业,盈利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农产品“卖难”“价低”等问题仍然突出。农业基础还十分薄弱,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先天不足,后天发育不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尚需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在信贷支农上缺乏足额的抵押和担保,无法有效分散风险,农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水平依然偏高。二是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较差。在调研中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环境表现出较大隐忧,主要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信用观念比较淡薄,造成金融机构贷款投放难,农民又贷款难的现象。
(三)新设农村金融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新设金融组织的经营管理者总体素质不高,金融业务水平与能力明显不足,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行为不够规范。这种新设农村金融组织规模很难“做大做强”。新设农村金融组织抗风险能力较弱。表现在组织资金和发放贷款两难,运营成本偏高。
(四)农村金融支农体制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统一的政银企支农协调沟通平台,信贷投入与市场需求缺乏统一的信息调配。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与农业特色资源培育、龙头企业建设之间还缺乏有效对接,缺乏金融产品对接农业特色产业金融平台。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薄弱,信用环境不优,农业融资担保体系急须拓展提升。
三、建议
(一)统一思想,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部署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中有关问题,部署落实工作目标任务。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金融办公室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建立信息上报和宣传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信息上报和宣传力度,对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中重大信息和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舆论宣传,使城乡各级全面了解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支农服务功能作用。要特别加强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协调,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农业贷款。建立和完善乡镇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大力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或微型农村金融组织,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培育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三)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有针对性的探索开发适合农村、农民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同时探索农房、林权、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不同融资方式,为农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努力满足农村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四)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完善农业担保等中介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农业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通过采取政府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入股等方式,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借贷担保公司,完善保护和农村中小企业抵押、质押机制,建立健全农业经营风险分摊机制。二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支持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财政对农村保费补贴力度,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加快建设农村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农村、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三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对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实行贴息,对涉农贷款发放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