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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条例 备案审查 让规范性文件更“规范”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13 08:17:24

  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近日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从源头上给规范性文件戴上“金箍”。

  根据《条例》,省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文件;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以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办法、规定等6类规范性文件,都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级别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条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等6种情形,不得存在于规范性文件中。

  相应的审查机构依据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发现文件有不当之处、需要予以纠正的,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备案。如认为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违反时限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对文件制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相关规范性文件。本报太原4月12日电  (记者刘鑫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