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6 14:58:12

甘肃省信访条例

 

(1992年6月3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