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信息报送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6 11:07:39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农业与农村发展动态,促进全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交流,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特制定信息报送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信息报送的重点是:
(一)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业与农村政策的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涉农法律法规和省人大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各地人大开展农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工作询问等情况;
(四)各地加强农业与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及重大工作部署;
(五)各地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动态、典型经验和突出成就;
(六)各地农业与农村发展中趋势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七)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有关涉农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八)各地农业与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其他有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人大农业与农村信息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贯彻落实“3341”项目工程、“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1236”扶贫攻坚行动等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决策这个中心,做到主题鲜明,内容真实,文字精炼,文法规范,计量准确,及时有效。应特别注重信息的宏观性、指导性、广泛性、机密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信息采集渠道主要有:
(一)结合农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加工整理有深度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二)通过与当地农牧、水利、林业、扶贫等涉农部门构建联系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建立稳定、可靠的信息源;
(三)注意从当地党委、政府的文件、报告、情况反映、重要活动、工作部署等材料中挖掘信息线索,加工提炼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宏观信息;
(四)注重搜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教育、卫生、人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素材,进行整理综合;
(五)加强与政协、教学科研、社科机构、新闻单位、咨询机构、图书情报、专业学会和协会等单位的信息协作,拓宽信息开发领域;
(六)加强与信息机构、信息网站的协作,随时关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方面的信息,延伸信息网络辐射半径。
第五条 全省人大农业与农村信息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负责。
(一)各地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的信息,经信息管理人员分析、加工、编辑后,在省人大网站农业与农村工作栏目登载。对高质量的信息稿件,编发《送阅件》呈送相关领导参阅。
(二)凡各地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的各类信息,均由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信息管办理人员逐条登记,并定期向各地进行通报。
(三)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信息员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员的素质。培训以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通过自主选学、脱产培训、考察学习、理论研讨、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各地报送的信息被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采用后,给予相应的信息稿费,对产生重大影响的好信息适当加重奖励。根据信息报送数量、质量和采用情况,每年度评选若干优秀信息员和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农业工作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快建立高效安全的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迅速有效传递。
(一)建议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农业农村信息工作,农业工作机构承担信息工作,明确1名信息员采编、报送信息。
(二)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信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员应当认真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传报、贮存等任务,并与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农业工作机构应积极支持信息报送工作,在信息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业务培训及使用传输工具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
(四)每名信息员至少每月应报送2条信息,重要信息应经农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的信息材料,不涉密的通过电子邮件报送,不再报送纸质材料。有保密内容和标注密级的材料应当通过机要途径报送。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