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督工作 > 正文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通知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35:54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时间


200931日起,各级人大及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其他需要以上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应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四、上报形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报送纸质文本(A4纸型)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报送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9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邮编:730046


电子文本发送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王锡明  张丽伟


联系电话:0931-87710548771106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