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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稿件来源:备案审查处 发布时间:2015-01-21 19:36:27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后评估组


200912


 


为了解我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按照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立法后评估组,于20099月至200912月,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后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从20099月开始到200912月结束,总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评估对象的选择和方案的确定


为做好这次评估,立法后评估组选择了制定时间较早(1998928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已列入2009年立法调研计划的《实施办法》作为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立法后评估组在听取省人防办汇报、参考兄弟省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确立了评估目的、主要内容、评估方式和评估步骤。同时,借鉴《全球环境基金防治土地退化法律质量评估要素》和重庆市人大、上海市人大的立法后评估标准,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要素计分标准》(试行)。


(二)问卷调查和专题调研


为了获取客观准确的定量分析数据,立法后评估组委托省人防办在兰州、白银等人防重点城市组织开展了《实施办法》立法后质量评估问卷调查,发放和收回有效问卷600份,其中城建、规划、发改、国土、房产、教育、宣传、物价部门120份,学校90份,开发企业120份,建设单位120份,人大代表30份,城镇居民120份。在甘肃人大网站上开辟了评估专栏,设置了问卷调查表,向公众了解实施情况和认知状况,征求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访问量达2520人次。同时,选择兰州、白银等地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基层人防办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实地察看了一些人防工程和设施。


(三)形成评估报告


1021,立法后评估组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顾问和省人防办、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对《实施办法》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评估方案作了分析、讨论。会后,评估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从实施办法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合理性与可行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将《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进行了逐条对照、分析,对《实施办法》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定量分析、判断和计分,还调阅了1998年制定《实施办法》时的相关立法文件,研究了制定过程的各项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评估报告初稿。


1223,立法后评估组再次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顾问和相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评估意见


《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人防法制建设的空白。《实施办法》作出的一系列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不仅较好地体现了人民防空法的基本要求和精神,也较好地体现了我省实际。《实施办法》颁布11年来,为我省人防建设管理任务的落实和综合防护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法治保障。人防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为国防动员做了一个基本准备,为防空减灾、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提供了一个基本保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我省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达到了立法时的预期目的。


(一)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地位得到确立,总的原则规定得到较好落实


《实施办法》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省人防办已由原来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全省12个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立了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机构,绝大部分县(市、区)也成立了人防机构。全省人防队伍也由立法前的150人发展到350人,其中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为120人。全省与人防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能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各级预算;全省与人防相关的单位能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同时,我省依照《实施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实行了优惠政策,减免了税费,对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了依法处理,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奖励。


(二)城市防空实现了重点分类防护,重要经济目标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


兰州、白银、金昌等城市按照国家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制定了防空袭预案,结合每年“6.20”警报试鸣日组织城市防空演习。全省各重点城市城建工作都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战时储备的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建在了地下和其他隐藏地点,全省80%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制定了防护预案。


(三)人防工程建设快速发展,工程管理及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实施办法》出台以前,全省人防经费投入十分有限,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足百万平方米,而且绝大部分是六七十年代的坑道式人防工程。《实施办法》颁布后,随着防空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以及“结建费”的缴纳,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截止2009年底,全省人防工程达到×××多万平方米,人防工程利用率也有原来的不足10%提高到30%,年产值营业额近1亿元,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4000多个,实现利税1000多万元,安置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2000多人。如兰州火车站地下商城、西关什字地下商场、白银市全民健身广场、武威市文庙广场等工程设施,既完善了城市防空防灾的功能,又解决了群众就业难、活动难等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人防通信和警报畅通得到保障,组织指挥和疏散能力明显提高


过去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全省没有一个完整的指挥所,指挥手段、通信设备都比较落后。《实施办法》颁布后,全省人防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省人防办建成了基本指挥所,兰州、武威、酒泉、金昌、白银市建成了地面应急指挥中心,为各级政府提供了一个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指挥平台。省、市两级基本建成了有线与无线结合、固定与移动互补的指挥通信网。10个国家重点城市警报全部实现了无线统一控制,统控率达100%,警报音响覆盖率由实施办法出台前的42%提高到了94%以上。围绕战时有序疏散,不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大的损失,兰州、白银、天水等人防重点城市根据各自的城市特点制定了防空疏散预案,并结合城市建设在公园、广场等开阔地带设置了疏散区域和标志,有步骤地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物资储运、供应的演练,提高了政府部门应急疏散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五)法规配套规定不断完善,法律责任得到依法追究


《实施办法》颁布以后,我省又先后出台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和收费具体规定》、《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人防工作规范性文件,如《兰州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白银市人民防空20082020年人防建设规划》等,对地方财政负担人防经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减免条件以及管理使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随着法规配套规定的不断完善,人防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普遍得到加强。《实施办法》颁布以后,我省每年依法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多万元,每年新增人防工程××万多平方米;督促批复立项人防工程10多万平方米,共查处违法案件50多起,下达人防行政执法文书160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5起,通过行政执法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5000多万元。



在《实施办法》颁布后的11年里,我省每年都在“6.20”警报试鸣日或“12.4”法制宣传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民防空法制宣传活动,有步骤地组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进行防空教育和演练,大力推进城市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普及工作,努力增强了干部群众的人防意识。截止目前,全省开展防空知识教育的学校达223所,仅每年接受人防教育的学生约6.5万人。从650份个人调查问卷中看,公众对《实施办法》的了解程度较好,有88.5%的人“知道”有这个办法,认为《实施办法》贯彻执行较好的有64.5%。同时,全省许多人防重点城市根据战时需要,依法组建了以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为主,吸收公众参与的抢修、救护、防化防疫、通信、治安、消防等7个种类、120个人防专业队伍,共计11926人的群众性防空组织,担负战时抢险、抢救、抢修等任务。平时这些群众救护组织还和抗震救灾、救护、救险、抢修等工作结合起来,并定期根据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一些专业训练,着力提高专业素质。


通过对执行情况的评估也看到,尽管《实施办法》总的执行情况较好,保障和促进了人防事业的发展。但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改进和提高的空间还较大。从执行层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由于宣传不够,加之长期身处和平环境,造成很多人思想麻痹,不少人甚至不知道有人防工作和人防法规。


2、法制淡薄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单位和领导贯彻《实施办法》比较被动,还有的把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中的优惠条件等。


3、人防工作“六纳入”还不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但还有不少地方与中央的要求有不小的差距


4. 相关部门协调不够。《实施办法》在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协调的问题。如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中发[2001]9号文件规定:凡未经批准而不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规划部门不得规划,设计部门不得设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但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不办理人防“结建”手续就开工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还没有完全跟上。由于缺少专门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加之许多基层人防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技术力量薄弱等多种原因,造成有的早期人防工程质量差,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结建的以及改制企业、倒闭企业的工程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城市建设过程中毁坏人防工程和设施的现象经常发生,且难以处罚等等。


三、对实施办法内容的评估意见


除了对《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外,立法后评估组还按照《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要素计分标准》(试行),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从立法条件、目的和依据、法制统一、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地方特色、可操作性、技术规范、现实适应性等八个方面对《实施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评估。法规质量的设计总分为100分,《实施办法》实际得分78分。按得分情况和当时的立法条件来衡量,评估组认为《实施办法》是一部质量较好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实施效果良好,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如重管理轻服务,创新性立法力度相对不足,法规没有及时修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防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部分条款不够规范严谨,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设置比例不当等。


具体评估意见及逐项打分情况如下:


(一)立法条件、目的和依据


1.《人防法》于199711起施行,人防工作已有法可依,但随着人民防空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省的人防工作还满足不了新形势下人民防空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意破坏、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一些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人防机构不健全、不稳定、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等问题,这些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者非法律手段已难以调整。为了保障《人防法》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根据《人防法》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是必要的,立法时机是成熟的。


2.《实施办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人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明确,但《实施办法》并未规定适用范围。


3.《实施办法》是以《人防法》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立法依据和政策规定充分。《实施办法》还借鉴了外省成功的经验,有较强的实践基础。


该项设计分值为10分,实际打分为:9


(二)法制统一


1.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其立法的根本要求就在于对法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作出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设计出比较合理的制度,作为《人防法》的《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是相配套的,没有超越地方立法权限。法规中的条文与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基本原则相符。


2.《实施办法》中设置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条文之间没有冲突,没有发现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矛盾的地方。


该项设计分值为15分,实际打分为: 14


(三)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


1.制度创设及其它规定基本合理。根据《人防法》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创设的制度及其它规定合法合理。如在经费保障方面,《实施办法》除依照《人防法》强调列入预算外,还增加了“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增加”的规定。从实施绩效看,各地的人防经费基本已列入财政预算并明显增长。作这样的规定既明确了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也保证了城市人防经费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是具有操作性的保障措施,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2.基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实行的条件和程序可行。这一点《实施办法》在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政策规定中得到较好体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对于符合“结建”政策的建筑范围、管理体制、审批权限、易地建设费等未作规定。实施办法结合了国家对“结建”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范围、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使用办法。经过评估,我们认为这些制度的设立没有超越上位法的规定,符合地方立法的适度要求,没有过度的干预社会生活。所设计的制度、调整的对象适合用法律手段规范。


3.防空建设领导与管理主体明确,权力配置合法得当。《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对相关部门权力配置的也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4.《实施办法》没有给管理相对人创设超范围的义务,但管理相对人的申诉渠道比较狭窄。如第三十条:“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个人或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此外,对执法行为存在争议的处理规定在《实施办法》中也没得到体现。


5.行为模式与法律责任基本相配套,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该项设计分值25分,实际打分为:19


(四)地方特色


1.《实施办法》比较符合人防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但地方特色不是很突出,创新性条款较少。


2. 经过比照,条文中直接照抄、重复上位法的基本没有。立法没有追求“小而全、大而全”。条款基本体现了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宗旨。


该项设计分值为10分,实际打分为:7


(五)可操作性


1. 《实施办法》中对涉及行政审批条件的规定比较具体,但有的条款却只有行为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涉及行政许可的条款只有一条,但由于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实施办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即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此外,《实施办法》中没有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


2.《实施办法》中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的条款较少。


3.《实施办法》依据《人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第二十八条所设置的行政处罚情形均源自上位法,对罚款数额逐项进行了细化。


4.《实施办法》中部分概念界定不够规范清楚。如第八条中“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有歧义(公用一词指向不明);第二十四条中“公用”部门是指哪个部门不清楚。此外,部分规定存在缺陷,致使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比如第九条中只规定“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对“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加以规定(根据第八条规定,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应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同样对待);第十、十一条中“民用建筑”这个概念在实施办法中多处涉及,但未予明确。


该项设计分值为15分,实际打分为:13


(六)技术规范


1.法规名称准确。


2.《实施办法》共32条,作为《人防法》的《实施办法》,经过比照,条文中直接照抄、重复上位法的基本没有。条文基本按照上位法的逻辑顺序排列,结构安排较为合理,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用语较为规范。经调阅1998年制定办法时的相关立法文件,《实施办法》制定过程各项工作程序合法,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和规范。


3.部分用语和表述不够规范。如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表述繁琐(第十二条对易地结建费已作规定);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法》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应”和“必须”没有统一表述为“应当”(第六、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四条);罚款数额缺乏规范表述等不应再重复。


该项设计分值为10分,实际打分为:8


(七)公众参与


1.经过调阅1998年制定《实施办法》时的相关立法文件,评估组了解到《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2.人防事业事关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是一项社会公众应当群策群力参与的工作,但《实施办法》中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该项设计分值为5分,实际打分为:3


(八)现实适应性


 《实施办法》颁布后,国家和本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人防政策,但《实施办法》没有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导致《实施办法》同现行政策存在明显不适应。如实行防空防灾一体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后人防工程的权属明晰、国家对人防工程的新要求等问题亟需上升到立法层面。


该项设计分值为10分,实际打分为:5


四、立法后评估建议


(一)应当尽快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通过对《实施办法》的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组认为: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与我省的省情和战备需要相适应,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主要体现在:


1.修改《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国家关于人防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新时期人防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也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中的很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把它固定下来。如需要对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与国际民防接轨;要把依法筹集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实施办法》;要加强人防信息化建设,适应信息化战争的需要;要确立人防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新时期人民防空功能的扩展也应在《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等。


2.修改《实施办法》是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防建设在投资、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障碍,如:人防地下室修建还需要规划、房产等部门把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改制后人防工程权属不明;全省警报试鸣日应重新选定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应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作出规定;应当在《实施办法》中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等。


3. 修改《实施办法》是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的需要。如人防建设人均面积标准、结建费的使用管理管理相对人的申诉渠道、执法行为存在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修改时应当加以细化等。上述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我省人防事业的发展,应当通过修改《实施办法》,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新要求和人防事业发展的新情况。


(二)切实抓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是新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好防空工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切实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责任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要站在保卫国家安全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防建设的重要意义。要重视人民防空立法工作,完善部门规章,实现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广泛开展好人防宣传教育,把人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把人防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教育,广泛开展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四)应当把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立法后评估是检验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水平的科学方法和重要保障措施,其目的就是通过评估发现法规本身的缺陷,对法规是否继续执行或者是否需要修改和废止作出判断,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今后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和公共管理类的重要法规,已经实施两到三年的,都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特别是需要修改的法规,应当做到先评估后修改。省人大大常委会立法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好《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及其保障措施》,可结合法规清理等工作,每年选择1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积极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采取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立法后评估研究和实践,要通过采取自我评估、委托科研院所和高校评估等办法,不断探索评估形式,丰富评估内容,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标准和方法,规范评估工作。努力探索和尝试构建适合本地特点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并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附:1、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评估要素计分标准(试行)


2、评估要素打分情况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附一:  


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要素计分标准(试行)


             



实施办法得分总计: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