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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议事规则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19:53

    为进一步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果,71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1988920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的。2003年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要求对其作了全面修订。该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82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大的意义。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安晨光介绍,为了确保《监督法》的全面实施,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的议事规则中一些不符合《监督法》精神要求的某些规定加以修正;同时对近年来人大工作实践中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在议事规则中补充进去,使议事规则更趋完善,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为了修订议事规则,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成立了议事规则修订小组,组建起草工作班子,将修订工作中的相关任务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人。为方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工作组先后收集了北京、云南、吉林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与修改议事规则有关的资料,编写了立法参考资料。修订小组对议事规则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后,印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办公厅、代工委、研究室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对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问题、常委会会议有关列席人员的组成、撤职案的表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对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果至关重要。为了严肃会议纪律,解决人员到会率难以保证、中途退席较多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主任会议通知其履行职责;接到通知后仍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情况。”针对列席人员的会议纪律问题,草案规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修正案草案对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构成作了适当调整补充,规定“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为了与《监督法》相统一,修正案草案将议事规则有关撤职案的内容单列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修正案草案根据《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删去了原议事规则中有关述职评议、司法案件监督等和《监督法》不一致的内容,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代表视察组视察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等等。
  修正案草案还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调整,由原来的九章三十九条增加到九章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