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顾问工作会议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1:00
为了进一步传达贯彻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立法顾问的作用,使我省的地方立法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使之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省人大常委会
马发明同志根据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就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特点和要求,结合总结我省2010年丰硕的立法成果,提出了今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常委会聘请立法顾问工作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逐步形成长纵深、广覆盖、多渠道、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几点意见。她说:“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和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都已建立起来,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如期形成。它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益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必将进一步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了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吴邦国委员长还对切实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提出了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如果没有地方性法规相配套,这个体系是不完整的;如果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不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地方立法工作发展到今天,提高质量的问题应该放到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应该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性一年。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超额完成立法任务,高质量搞好法规清理,认真做好国家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立法成果丰硕。同时,在去年对综合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定的《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要素计分标准(试行)》的基础上,探索了对单项法规的立法后评估,进一步积累了法规评估经验,完善了工作制度。在甘南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以后,常委会组成了以法工委和部分立法顾问为主的灾后重建法律咨询小组,在王亦农、石金星、王祖国等立法顾问动议、起草的基础上,结合灾区的实际需要,重点就民商事、经济、劳动、医疗、行政、刑事、社会捐赠、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我省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的政策等内容,列出100个问题,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物权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问答形式作出阐释解答,迅速编印出5万多字的《舟曲灾区救助和恢复重建法律政策100问》,送往舟曲,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重建工作提供了法律援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做出了努力。上述工作,省人大的各位立法顾问都是自始至终的参与者,做了大量富有成效、不可替代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心血!大家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和参加现场调研、法规论证会、听证会、省人大常委会例会等多种形式为国家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为我们立法规划、计划的论证,为全省大型的地方性法规清理,为我们的立法后评估和《舟曲灾区救助和恢复重建法律政策100问》的编写提出了近千条的意见建议,提供了各个层面的、实践当中的第一手材料,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这些意见建议许多都被各级立法机关采纳。大部分顾问的到会率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率都达到了70%和80%的要求。今天到会的顾问中有许多是各科研院所的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不仅自己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还让更多的专家学者更直接、更经常、更有效地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关心地方立法,为地方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不断扩大我们地方立法的民主基础和群众基础,使地方立法这棵大树更加根深、枝繁、叶茂。这更是值得我们向各位立法顾问表示感谢的。”
“聘请立法顾问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有益探索,这项工作在我省起步时间还不是太长,在全国也有创新意义。就目前来看,聘请立法顾问的工作制度还有待于更加完善,有待于我们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在进一步提高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立法顾问的作用是全方位地为地方性法规质量把关,每一位立法顾问都要尽职尽责地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一是要从法理的层面上思考、论证、把关。法理是法律法规的灵魂和实质,只有法理是科学的、正确的,法律法规才能立得起,才能站住脚。二是要从实践方面把关,看我们的法规有没有针对性、实用性,能不能行得通。三是从立法技术上面把关,在不断改进、提高立法技术,提升我们地方性法规的精细水准上发挥作用。具体地讲,就是:第一,认真学习,更新知识,明确聘请立法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我们从事和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必须努力学习,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重要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发展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保证地方立法沿着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前进。我们不搞为立法而立法,立法要为明确的目的服务。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立法活动全过程,坚持民主立法、立法为民的宗旨和要求。要进一步学习宪法和法律,熟练地掌握地方立法的直接依据以及立法工作所需的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科学等边缘学科知识,尽可能地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行家里手。我们立法顾问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广泛深入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好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个最要紧的质量关,提出有份量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把好法规质量关上献计献策,发挥你们的长处,贡献你们的聪明才智。第二,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开挖更大的潜能。各位顾问既是我省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专家、学者,也是各个层面的社会活动家和实际工作者,大家熟悉我们国家和我省的经济、政治情况,熟悉国际国内法律基本制度,熟悉立法的专业知识,是我们开展立法工作的“外脑”、智囊和宝贵财富。聘请你们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顾问,既是各方认可、推荐,也是我们立法机关严格考察、精挑细选而来,我们共同参与和从事国家、地方立法这项庄严、神圣的工作,肩上的担子不轻,任重道远,应该要有一种很强的责任感、使命感。顾问工作,应该是从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立法理论研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等多方面的全方位参与;顾问工作也不是单纯和孤立的,它应该与大家的本职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相渗透,互相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同时,顾问工作光靠我们个人单打独斗也是难以做好的,要充分发现、发挥我们所在院所、所在学科、所在部门,我们身边对地方立法有关联、有帮助的一切因素和力量,显示团队作用,为我省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由于今年的立法计划量大,加上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为灾区提供法律援助等,常委会在法律宣传教育、立法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相比较立法工作而言有所减弱,各位顾问参与的力度和深度也就有所欠缺,效果不明显。今后要有所加强。第三,完善制度,使立法顾问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今后,我们要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制度》,努力改进组织工作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建立收集专家学者信息库;提出顾问人选建议及考察办法;明细顾问参与立法工作的具体职责和要求;规范立法机关对立法顾问的服务保障工作,促进这项工作的完善和发展,为其他民主立法制度的安排提供借鉴。目前需要做的,一是在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阶段,根据各位顾问的专长、时间和精力,请有关同志提前介入,参谋顾问从源头上做起。今天的会上把已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呈报省委批示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发给大家,请你们根据计划内容和自己的业务范围、时间安排选择出可以和能够参与的项目(主要是制定、修订和预备项目),以增强我们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二是在专家论证这个关键环节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各位顾问都要准备得更充分一些,使大家的意见建议表达得更全面、更到位。同时对大家的发言以及书面反馈意见要更加认真研究、采纳、反馈结果。三是我们常委会机关要有专人专责从事立法顾问的工作,负责收集专家学者信息、做好顾问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