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1:05

  本报讯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李海默主持,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办公室副主任雪毓萍、省林业厅副厅长赵建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共同介绍相关情况。
  森林、湿地、沙漠等林业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屏障。我省位居黄河、长江中上游、风沙前沿,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尤其是分布全省北部一线的腾格里、巴丹吉林和库姆塔格等沙漠,中东部的黄土高原,作为特殊的生态系统,在维系我省乃至全国生态安全方面具有特殊的生态作用。然而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我省林业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从2007年起,我省就开始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2011年4月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和正式施行,是甘肃林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通过创制性立法强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据悉,通过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和加强一个省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省林业厅副厅长赵建林在介绍情况时说,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大力宣传教育,迅速提升全社会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依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打下良好基础;要不断强化措施,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林业生态环境;要加强综合监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及监督制度,做到监测和监督并重,增强监测监督的时效性和预见性,为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要依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林区、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工作,集中力量,适时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垦滥占、非法捕猎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活动,公开曝光重特大案件,震慑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