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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出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1:36

       3月28日下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后的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条,对扶贫对象和范围、扶贫规划、扶贫措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方面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针对扶贫措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生存条件艰苦地区的贫困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实施易地移民扶贫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产业化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人口的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
  据了解,我省是全国最贫穷的省份之一,由于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范围广,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基数大,部分地区贫困程度深,自然生态恶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此,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新要求,以及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此《条例》十分必要。
  本《条例》的出台,恰逢今年省委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这不仅对提高农村贫困地区群众收入,缩小贫富和区域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作用,而且还将使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步入快车道,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这项任务。
  26日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扶贫开发的最新精神,体现了省委关于扶贫开发的新部署,符合甘肃实际,符合甘肃人民的愿望。该《条例》的出台,为扶贫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