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立法促进循环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1:52
3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循环经济工作步入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必将对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循环经济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循环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遵循生态规律,以原材料和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尽量抑制废物生产、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
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赵春介绍,我省是一个“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特征明显的省份,同时又是长江、黄河重要的水源补给区和生态功能区。近年来,我省经济在快速增长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
赵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更好地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缓解环境压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唯一途径,也是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现实需要。为此,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对加快发展我省循环经济作了全面部署和要求。
赵春认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必须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下,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而要实现循环经济的规范有序和快速发展,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制定《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部署的客观需要。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介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我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治保障能力亟待提高。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许多要求和规定是总纲性、原则性的,要解决我省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观念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还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落实国家上位法,体现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实际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细化完善地方法规制度、提高法制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
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确立甘肃省为全国第一个循环经济示范省,提出了2015年把我省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规划目标。近几年,我省通过规划指导、政策推动、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资源利用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总体规划实施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合力不足、推进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
为确保我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并提供法制保障,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把《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多次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条例草案,并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环资委做了许多前期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明确了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即遵循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主要就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循环型农林业体系建设、循环型社会体系建设、发展水循环系统和再生水利用、新型能源开发、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