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解读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1:56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总则、规划与管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条。
关键词一: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是促进循环经济的重点、难点,尤其在我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工业强省战略,改变我省经济发展“两高一资”模式,条例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补充规定了对工业项目实行重点能耗监管,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强化淘汰名录管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内容。
条例规定,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水耗监督管理制度,对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煤炭电力、建筑建材、轻工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和省上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标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条例鼓励企业发展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延长产业发展链条,合理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资源。
条例还规定,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采选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共生、伴生资源和尾矿、采矿废石、矿井水等的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型企业应当按政策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关键词二:循环型农林业体系建设
农、林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林业循环经济,对于实现农、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规划、整体协调,构建其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提升农、林业产业化经营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林业产业之间、农林业与工业之间、农林业企业与其他企业间的循环。
为体现农业大省的特色,条例对发展节约型农业做了较细致的规定,鼓励和支持采用下列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一)因地制宜建设水窖、水池等小型集雨工程,推广渠道防渗、喷灌、滴灌和地膜覆盖栽培等农业节水技术;(二)推广间作套种等立体种养模式,推进土地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三)推行合理施肥、施用农家肥;(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无公害农药、兽药和生物、物理等防治技术,减少农药、兽药用量;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减少用种量;(五)推广太阳灶、省柴节煤灶、日光温室、暖棚养畜等技术和设施。
针对我省脆弱的生态现状,条例确立了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应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防沙治沙、公益林补偿等工程;加强生态监测和管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条例还细化规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林下林荫土地资源从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建设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之间的互补循环,发展特色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销售。加强农业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环境。
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条例明确了对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定:鼓励和支持对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废旧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尾菜等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和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因地制宜实施大中型沼气工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沼渣、沼液。
关键词三:循环型社会体系建设
发展循环经济不仅在生产环节,流通、消费环节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省政府已出台了《甘肃省废旧物资回收综合利用办法》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配套措施。条例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重点对引导和发展节能型建筑、绿色交通、现代物流体系、餐饮娱乐等服务性企业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抑制过度包装、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居民生活物品的交换和交流等作了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公共机构节能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规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条例规定,城市的灯饰工程、城市道路及景观照明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灯具。路标、航标等应当采用太阳能或者夜光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采用节能灯具、材料和设备。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购买、使用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节能型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强化检测,确保机动车排放符合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现代物流网络体系,促进商品合理流动、资源节约利用和设施共享。鼓励物流企业采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和装备,提高物流业社会化、规模化、信息化程度。
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用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产品。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和旅游景点取消不可降解、不可循环使用的一次性产品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
产品包装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
条例鼓励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和提高矿石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加工材成品率等综合利用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推动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要加强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工程机械、机床、办公设备等特定产品拆解或者再利用的管理,支持再制造业发展。
关键词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制约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解决水资源危机,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条例对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引导发展节水产业和节水型生活方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水计划,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建设,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支持再生水技术研发和污水深度处理回用集中处置工程建设,鼓励新建开发区、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扩大再生水处理规模,推动再生水市场的有效供给。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应当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鼓励建立雨水收集系统,用于城市绿化和城市景观用水。
条例还规定,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水型器具,扶持和引导节水技术、节水设备、节水器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对现有建筑的用水设施进行节水改造,逐步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
关键词五:新型能源开发
我省作为全国新型能源开发基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已成为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有效利用和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再生资源是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途径。而促进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也是此次立法的重要任务。
条例结合资源大省实际,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结合区域特点和项目特点,提高风电、光电就地消纳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城乡道路、机关单位、居民区、公共设施使用太阳能、风能照明等。
关键词六:激励措施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根据《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条例将其法制化,主要是在资金、税收、补贴、贷款、融资、减免收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金融支持对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回收和再生利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培训、表彰等。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引进等内容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项目。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内发展循环经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优先享受开发区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企业投资。
为积极发挥企业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加强对循环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条例规定,企业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资源产品,经认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内的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所得,经认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生产的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材料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还特别规定对资源枯竭城市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资源枯竭城市以发展循环经济带动产业转型,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转移支付力度。
关键词七:法律责任
条例对法律没有规定,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辅助以相应处罚措施才能保证其落实的内容予以规定。
条例对工业园区和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节能改造使用易燃及有毒材料的;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回收处理报废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的;用水单位未采用先进或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未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企业未对粉煤灰、煤矸石、废石、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