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出台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2:27
记者从8月10日下午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两次审议后正式出台。
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62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深入分析和总结现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决定重新制定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5月30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遵照上位法规定的同时,《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水土保持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取得的好经验进行了固定。
我省80%的耕地是坡耕地。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综合科学考察表明,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策源地,也是制约我省旱作农业发展的瓶颈。实践证明,梯田建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是具有我省水土流失防治特点的一项重要工程措施。坡耕地修成梯田,使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变成了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为推广旱作农业实用技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因此,《条例》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目前,我省旱作农业区人均占有梯田仅1.81亩。根据《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计划利用5年时间,在全省旱作农业区67个县区中选定47个县区,新修高标准梯田750万亩,使人均梯田达到2.2亩。但是,陇南土石山区、中东部黄土高原部分人多地少的区域,人均梯田占有量还比较低,达不到平均水平,部分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暂时退不下来。这些区域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坡耕地是当地群众的基本口粮田。根据我省实际,在二十五度以上已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具备退耕条件的先退,对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必须制定规划,调整产业结构,逐步修建成梯田或者退耕,防治水土流失。因此,《条例》规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土石山区或者人多地少的区域,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改造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为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断创新水土流失防治模式和投入机制,《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62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深入分析和总结现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决定重新制定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5月30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遵照上位法规定的同时,《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水土保持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取得的好经验进行了固定。
我省80%的耕地是坡耕地。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综合科学考察表明,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策源地,也是制约我省旱作农业发展的瓶颈。实践证明,梯田建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是具有我省水土流失防治特点的一项重要工程措施。坡耕地修成梯田,使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变成了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为推广旱作农业实用技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因此,《条例》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目前,我省旱作农业区人均占有梯田仅1.81亩。根据《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计划利用5年时间,在全省旱作农业区67个县区中选定47个县区,新修高标准梯田750万亩,使人均梯田达到2.2亩。但是,陇南土石山区、中东部黄土高原部分人多地少的区域,人均梯田占有量还比较低,达不到平均水平,部分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暂时退不下来。这些区域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坡耕地是当地群众的基本口粮田。根据我省实际,在二十五度以上已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具备退耕条件的先退,对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必须制定规划,调整产业结构,逐步修建成梯田或者退耕,防治水土流失。因此,《条例》规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土石山区或者人多地少的区域,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改造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为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断创新水土流失防治模式和投入机制,《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