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邮政条例》解读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2:38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邮政条例》,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随着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邮政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现行的《甘肃省邮政条例》中的大部分内容与《邮政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我省邮政业的发展和对邮政市场的监管。2012年8月10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修订的四大理由
理由一:上位法调整,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为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市场发展的变化,对调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修订完善,同时创设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条款。基于1986年《邮政法》制定的《甘肃省邮政条例》,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且由于新修订的《邮政法》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宏观,需要结合我省邮政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理由二: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更
《甘肃省邮政条例》制定于政企合一的背景下,当时的邮政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要求,甘肃省邮政管理局于2006年9月11日成立,成为甘肃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甘肃省邮政条例》在内容的适应性和制度的协调性上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修订。
理由三:法律规范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快递服务在内的邮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赋予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各类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而政企合一时制定的《甘肃省邮政条例》没有包含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的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理由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我省国土面积广阔、自然条件多样、基础设施薄弱、农村人口比重高,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这次修改本《条例》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新《邮政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当前,我省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邮政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局所网点、邮件处理中心等)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同步发展。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523个没有邮政所;全省10000多个行政村中,除乡镇和城镇周边的以外,基本都是靠捎转带解决通邮问题。城镇住户的信报箱,尽管早已有相关部门的规定,但安装率始终不高,只有20%左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问题造成老百姓用邮不便或是无法用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我省地理环境特殊,邮政企业运行成本高,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对农村地区、边远山区的邮政服务重视程度不够。局所减少,业务功能降低,服务频次减少,设备设施落后,服务半径不断扩大等。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我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措施,规范邮政服务行为,促进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发挥邮政普遍服务在促进贫困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三农”、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修订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邮政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14个市(州)将于2012年底之前成立邮政管理部门,各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成立后,其职责之一就是编制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对此,《条例》第四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发展规划;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邮政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
《条例》第五条还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亮点二: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条例》第七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条例》第八条还规定:“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征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亮点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条例》第九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第十条规定“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条例》还明确规定,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亮点四:城市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乡镇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在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邮政企业投递邮件的频次、营业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公众能够优质、高效地享受邮政普遍服务。因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并规定,邮政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亮点五:无投递条件的社区或居民楼房,社区或物业应代收
《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尚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地段、单位或者个人的邮件、报刊,投交双方可商定投交点,也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未设置收发室的居民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不能使用的居民楼房,社区委员会或者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服务提供必要协助或者代收服务。”
《条例》第八条还规定:“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征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亮点六:同城三日、异地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赔偿
针对“快递变慢递”现象,《条例》还规定了同城快递、省内异地快递的服务时限,《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快递企业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投递。因收件人的原因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企业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加收费用,并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亮点七: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至少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为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条例》对监督管理单列一章。
对于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并至少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和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对于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条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人应当依法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亮点八:快递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罚三万,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三)积压、扣押、延误寄递服务或者擅自中断寄递服务;(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五)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快递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九:“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快递业务”等专业术语,在法规中作出名词解释以方便理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快递业务”属于专业术语,应该在法规中作出名词解释以方便理解。《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这些名词作了解释:“本条例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本条例所称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送等服务。本条例所称快递业务,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