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拟修订科技进步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2:38
9月24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相互衔接,以法规形式对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被提交会议审议。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李文卿向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后,1994年出台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无法较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为了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相互衔接,迫切需要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同时,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协同创新、区域创新地方主导、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重要举措,也迫切需要在条例修订中得以体现。
据李文卿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自主创新整体能力薄弱、科技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作用不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急需加快、优秀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匮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为了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有必要对《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此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对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成效,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共设总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及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条。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甘肃的省情和地方特色,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针对我省民生科技发展现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草案明确了“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考核制度,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结合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针对我省科技投入总量偏少、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的现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2.2%以上。修订草案还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税、金融等具体措施作了相应规定。
当前,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仍是影响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因素。为加强产学研相结合,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从政府引导、创新基地、科技平台等方面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从人才建设、评价激励、制度环境、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科研诚信等方面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环境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卫生健康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可操作性较强,建议再作细致斟酌修改后尽快出台,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