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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2:41


9月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


《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增加了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成本监审、价格调查和评估等程序,使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服务价格,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高于市场均价30%就是“高价”


《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禁止不正当行为中,新增了“禁止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等内容。


运用政府指导价照顾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的内容,并明确:“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制定调整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进行扶持。”


新增行政性事业收费活动中禁止的11种行为


《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行政性事业收费活动中禁止的11种行为: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收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对已明令取消停止的收费变更名称继续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以保证金抵押金形式变相收费;未履行管理职责、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检查评比等;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等。


加重了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修正案草案)》将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行为处罚标准从最高20万元提高至最高50万元;将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以及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行为处罚标准从最高20万元提高至最高500万元。另外,对经营者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绝价格检查的处罚标准也从最高1万元提高至最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