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规范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2:41
9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据悉,“十一五”以来,甘肃电网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随着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的实施,全省电源、电网结构及电量平衡特性都将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330千伏及以上变电总容量将达到5748万千伏安,线路总长约14540公里,将为促进我省新能源基地建设、加快能源输出、推动经济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目前我省电网建设与保护中还存在着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配套,电网建设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难,部分电网设施得不到切实保护以及人为损害电网设施行为经常发生等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对电网建设与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划分,规定了电网企业、相关单位和居民在电网建设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实际问题所遵循的原则,规范了电力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电网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居住人及其建筑物的安全,减少对电力线路通过区树木的损害,条例草案规定:“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住人及被跨越物体的安全,减少森林的砍伐。”
在电网设施保护区内,目前仍然存在新种或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电网企业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并不予补偿。”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我省正在大力发展能源建设,电网的建设和保护与甘肃经济发展大局关系密切,制定《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依法规范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促进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我省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是十分必要的。
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界定的范围是电网建设与保护,但多项条款中既有“电网建设与保护”的提法,也有“电力设施”或者“电网电力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对此,委员们建议,对本条例草案所称的“电网设施”作出严格界定,以免产生歧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在审议时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供电网络建设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地位,切实搞好电网配套建设。这次立法要注重解决过去城乡规划中忽视电网建设规划,造成后续建设成本升高,形成安全隐患等问题。二是要强调电网企业内部形成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对重点输电线路应该分段管护、定期巡查,与线路经过的村户和其他企业建立联合管护责任制度,既发挥电力企业的管护作用,又发挥群众和其他企业的管护作用。三是应强调在城市规划建设中,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必须进地下管沟,即使建得慢一些,也要建得好一些,不影响城市安全和景观。
张忠敬委员在审议时说,我省现在的突出问题是电网建设与电源建设不配套,特别是新能源电力输不出去。因此,他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经国家批准的电源建设特别是新能源电力输不出去,电网企业要承担一定比例经济损失”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