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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加强电网建设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19


11月28日,记者从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电线路、变电所、配电所和配电线路及附属设施等组成。同时,条例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称,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此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出台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维护电网设施安全、优化电网架构、促进能源基地建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建设中,各种电缆织成的“蛛网”严重影响城市形象,饱受社会诟病。条例规定,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开展电缆入地建设。”


输电线路经过林地时,经常会出现树木与电线争空间的现象。为解决生态与建设之间的矛盾,条例规定:“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条例同时规定,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的不法行为,条例规定,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及收购物品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同时,条例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