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解读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23
细化建设与管理
条例对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细化程度较高。如条例规定,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格调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想协调,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流转后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突出保护和利用
条例尤其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如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条例规定,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采集标本、种实及其他林副产品,应当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园区资源特点,建设自然科普教育场(馆),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文化知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客须知等管理制度并公示,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旅游服务设施或者标志,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志,对交通工具、游乐设施、水电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修,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强调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如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立、合并或者调整区界范围、变更森林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不执行森林公园发展建设规划、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