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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修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26


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从制度上有效解决甘肃科技进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李文卿介绍,原《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由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该条例在过去十多年里对促进甘肃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甘肃经济社会总量不断壮大,科学发展对经济增长方式和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正在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加速转变。新形势下科技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自主创新整体能力薄弱,科技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作用不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急需加快,优秀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匮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


李文卿说,原《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不适应我省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适时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十分必要。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了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发展目标,并且在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平台与基地、加强统筹协调等十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2007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从框架结构到主要内容都作了重大修订,确定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基本方针,在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的基础上,突出规定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发挥科学技术人员创造性、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投入以及政府采购、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确立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协同创新,区域创新地方主导,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重要举措。


李文卿说,为贯彻创新型国家战略,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的协调衔接工作,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急需结合省情对原条例作相应调整,并对关键条款予以细化。


依法行政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依法推动科技进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为了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甘肃省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科技进步和加强自主创新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从体制机制创新着手,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李文卿说,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对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成效,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以推进创新型省份的建设。


2010年,《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被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为切实修订好这一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科技厅先后深入相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广泛征求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意见建议。起草组还先后赴上海、浙江、贵州等地学习调研,汲取了省外科技立法的经验和做法。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通过征求14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到市(州)、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并经2012年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三十次会议两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


新修《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亮点解读


新修《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设总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一条。



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制约我省科技创新整体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我省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旨在通过法律引导和促进,激励和约束相结合,通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人才队伍、研发基地和绩效考核,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全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企业自主创新为战略基点,新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条例明确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任务。为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再创新,也是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在政府有关政策引导下,我省企业逐步加强这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而言,相对引进而言,在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力度还亟待加强。为引导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当前,我省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面临巨大挑战,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在关键技术掌握和产业化技术储备方面能力不强,不少企业缺乏自主技术体系。为推进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这将在增强国有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的同时,极大地提高科技创新成果本地转化率,并带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极具创新活力的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潜力、产业结构调整的生力军。大量富有活力和创新实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大企业大集团的配套伙伴、重要技术来源和并购对象,也是培育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希望所在。当前,我省科技创业环境有待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相对较高。为了切实改善科技创业环境,《条例》进一步从法律层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该条文的制定,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科技创业服务领域的公共职能,加快发展科技创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和服务功能,弥补社会资源从利益驱动的角度不愿意介入而带来的服务缺失或不足的问题。


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当前,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仍是影响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因素。产学研合作是一个复杂而具有系统性的问题,既有不同组织机构的功能定位与文化问题,又有合作机制、诚信、考核制度等问题,还有从技术开发转向产品开发的路径选择和方法技巧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不同渠道解决。


根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有关区域创新体系地方主导的要求,条例从政府引导、创新基地、科技平台等方面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都作了规范。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学技术资源,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规范技术与服务标准,促进自主创新基础条件的现代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特别是战略性的合作,条例强调:“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项目合作、共建技术研发转化平台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针对影响和制约产学研合作的关键要素,条例规定:“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入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明确:“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时限,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作为职务(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这些条文的制定,将有利于促进科技人员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流动,也将有利于解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与产业现实需求脱节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导师互聘等工作。


如何加强企业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这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中的一大薄弱环节。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


完善科技创新的投融资体系 


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需要金融的支持,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需要不同形式的投融资支持。


目前,我省财政科技投入较低,2010年我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仅为0.74%,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2%,与我省科技规划确定的2015年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目标任务还有很大差距。针对我省科技投入总量偏少,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现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


条例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税、金融等具体措施也作了相应规定。条例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兴办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这些规定为企业投资融资提供了保障。


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如何从制度上引导和保障科学技术人员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为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条例设专章从人才建设、评价激励、制度环境、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科研诚信等方面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环境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卫生健康保护。”为体现科学研究中宽容失败的要求,条例规定:“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专家评议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


结合省情突出地方特色 


新修条例紧密结合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


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针对我省民生科技发展现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为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考核制度,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结合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体现了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