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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周岁可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常委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38


4月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为了便于实际操作,降低行政成本,该修订草案新增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期限以及选民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内容。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共四十条,主要包括换届选举原则、村委会组成和任期、换届选举组织机构、选民登记、选举程序、罢免程序、职务终止、补选等内容。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修订草案新增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成员分布上,将建制村范围内的自然村考虑在内;二是村委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修订草案规定,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村民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方面,修订草案新增了三个内容,一是对村民年龄的计算进行了规定,要求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其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其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二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对选民登记的三种情形进行详细规定。三是明确了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的四种情形。这三项新增内容既保证了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又降低了行政成本。


此次修订的亮点还在于删除了候选人资格条款,规定只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可能被提名为候选人,这样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民的自荐条款,明确规定: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这一条款为候选人的产生作了有益补充,符合农村民主发展的趋势。


9日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说,修订草案内容全面、详实,但篇幅较长,建议分章归类表述。巴图巴依尔委员建议对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加以规定,应当占集中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