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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三成村民代表提议 应召开村民会议 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常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38


4月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民政厅副厅长阿布作的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随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村民依法自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办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需要,加之上位法已重新修订,今年又是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年。因此,修订该办法十分必要。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共二十四条,内容包括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修订草案在村民会议方面新增加了三点内容:一是为了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会议。二是明确了告知义务,如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三是明确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和不可授权的事项。修订草案规定,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这三个事项不得授权。


结合我省实际,在村民代表会议方面,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三点变动:一是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类别精简为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二是为保证广大村民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的权利,扩大基层自治与民主的范围,删除了对村民代表条件的规定。三是新增对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的规定,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除此以外,修订草案还对村民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等方面内容作了增补和修改,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村委会移交,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职务终止、辞职、补选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对该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武成说,修订草案细致、全面、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张天理委员建议,针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较多的实际,将第九条第二款中“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修改为“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王祖国委员说,修订草案内容详细,但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建议增加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