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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助力 新修订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54


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村民依法自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需要,加之上位法已重新修订,因此,修订十分必要。2013年4月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会后,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民政厅,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后,印送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和省十二届部分基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于5月中旬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两个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于29日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共二十五条,其中特别增加了一条,即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九个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分别为:一、本村享受务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人数较多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精简了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范的内容,使之更加合理。


新修订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四十五条,增加了“被委托人应当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的内容,以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村民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