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面面观
稿件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3:58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45条。主要包括换届选举原则、村委会组成和任期、换届选举组织机构、选民登记、选举程序、违法处理、罢免程序、职务终止、补选等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神圣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选举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在实际选举工作中,并不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无一例外地都登记为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第13条对哪些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分了三种情形: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就是“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三种情况。
同时第14条具体规定了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三种情形:一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三是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需要注意的是: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三种情形,不是由哪个人随意决定的,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才有效。
妇女候选人
新修订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我国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妇女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我省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的法治意识薄弱,妇女的参政意识不强,在以往几届的换届选举中,妇女当选的比例一直比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修订的《选举办法》从两方面增加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以确保妇女当选。
在提名候选人阶段,选举办法规定: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在正式选举阶段,选举办法第30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中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从得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人数少于应选名额,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这些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村委会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
流动票箱、委托投票和代填选票
新修订的《选举办法》第22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选举会场,在居住偏远的村组也可以设立分会场或者投票站,方便村民投票。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第23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被委托人应于选举日的3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第25条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员代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罢免和举报
新修订的《选举办法》第3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37条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第42条规定,村民对下列行为,包括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的;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村民打击报复的,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