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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村民自治获得新法保障

稿件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02


记者近日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9日修订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我省原有的《选举办法》和《实施办法》分别是1998年和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这两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10多年来,为我省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和运行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等改革的推进,村民自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农村变化,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原有《选举办法》和《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不尽一致,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为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2011年,我省启动了对《选举办法》和《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省民政厅全面了解、收集了各地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做法、新经验,组织人员对两个法规进行了修订,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从规范完善程序、扩大村民参与、保障公开公正、强化权力保障等方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查意见。今年4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认真修改后,印送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和省十二届部分基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于5月中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了论证,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


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兰介绍,新修订的两个“办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法规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新修订的《选举办法》,依据近几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经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了完善,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充实了选民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内容,充实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具体细化了村民年龄计算等一些重要的选举环节和程序,新增了选举违法处理等一些重大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完善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九大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一步增强了民主议事的可操作性;强化了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权力,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村民小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等。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其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明确了民主评议的对象、时间和评议结果使用;进一步规范了村委会的九项职责,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及限制性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