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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06


7月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省自1996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坚持集中投入、连片治理的原则,建设高标准农田8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760万亩,生态综合治理90万亩,对17个中型灌区进行节水配套改造;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扶持了一批种、养、加、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12年,全省有68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4个国营农场和9个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堋介绍,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县级报账、招投标、工程监理、公示、工程管护等制度,促进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范运行。但由于没有立法,对各地农业综合开发行为的法律约束不强。同时,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涉及财政、农牧、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建设、管理、管护需要多方参与,制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对规范、协调和统一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十分必要。


李堋介绍说,此次提交的《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管理与实施机构、项目类别、立项条件、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工程管护、资金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和约束。


条例(草案)重点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处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农业开发条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武成在审议时说,草案条理清楚,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农业开发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约束作用。


李海珊委员在审议时说,我省是一个农业省份,基础比较薄弱,制定这个条例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