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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获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06

7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由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东乡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中南部干旱山区,区内水资源总量为293.3亿立方米,其中过境水量289.6亿立方米,自产水量仅为0.7亿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0.02%。境内群山起伏,沟壑纵横,植被稀疏,十年九旱,水资源极为匮乏。全县地下水严重短缺,地表水以降水为主,年均降水量350毫米左右,年蒸发量高达1387毫米,常常造成干旱山区人畜饮水困难。由于特殊的地形地理条件,导致全县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同时,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泥石流、山洪、滑坡等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制约着全县经济社会的转型跨越发展。


要从根本上改善生态条件,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山区人民脱贫致富步伐,就必须合理利用水资源,依法控制和管理水资源浪费及水资源高损耗现象。因此,制定出台符合县情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针对东乡族自治县面临的可利用水资源严重缺乏、生态环境恶劣,部分群众节约用水意识淡薄、人为浪费水资源现象严重和饮用水源地单一、水资源保护缺乏安全措施和办法等问题,《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在明确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法部门及其职责的同时,对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取水许可证的办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单位、个人进行合资、独资、引资或者租赁、购置水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


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并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条例还规定,在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弃渣、建厂、建房及其他危害安全的活动。


审议时,与会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和及时。


武文斌委员说,东乡县是个非常干旱缺水的地方,管好用好水资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