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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获批准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处200元罚款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11

本报讯 (记者 薛斯远)备受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6日由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此前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报告,《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商场、超市、网吧、体育场馆、汽车火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八大类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等四大类区域。


根据《条例》,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投诉。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