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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治理建设行政执法乱局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15


9月25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此前的24日上午,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咏中对《条例(草案)》所作的说明。


杨咏中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设任重道远,建筑市场亟待规范,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在城乡规划中不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破坏风景名胜区;部分违规拆迁征收、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损害群众权益;房地产领域违规预售销售、超容积率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在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出借转让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定位不明确,职责不统一;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程序不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惩治不力、处置不当,甚至以罚代管;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罚,交叉、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在列举了建设行为和建设行政执法的乱局后,杨咏中说,为加强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据悉,从2006年开始,我省就开始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修改后,提交此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的《条例(草案)》中,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查处建设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效率,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行政执法授权,将原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稽查执法机构行使,由执法机构依法组织或参与对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市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条例(草案)》中对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还专门设置了救济条款,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字斟句酌,围绕治理建设行政执法乱局出谋划策。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慧在审议时说,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目前,全省建设执法由多个相关部门在做,急需出台一个条例来规范。同时,李慧建议应当明确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避免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应当明确上级执法部门和下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体现复议权和申诉权。


郑玉生委员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秩序,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


苏秦川委员说,制定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单项把行政执法纳入地方立法,这是一个创新。针对我省的城乡建设以及建筑市场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决心用立法来规范,很有必要。


王禄维委员则认为,该条例是执法条例,是程序法,过去我们制定的条例大多数是实体法。现实中许多问题,不是无实体法可依,而是在执法过程中不认真落实。因此,程序法相当重要。我们应该尝试立好这个程序法,通过程序立法解决好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市场和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


武敬东委员在审议时则认为,《条例(草案)》就其内容看,首先,主要是明确解决执法主体职能分散、交叉的问题。其次,大量的内容都是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基本规范,并未涉及建设行政执法的内容。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应由政府来解决,建议由省政府出台行政规章,不宜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悉,此次会议后,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继续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