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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15


9月25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介绍,199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道路运输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较快,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整合,道路运输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坚持了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经营行为的指导思想,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交通物流、汽车租赁等纳入道路运输范畴进行规范,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职责。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许可


为了保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质量,《条例(草案)》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还规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申办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限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条例(草案)》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进行维护。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草案)》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规范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行为


为了保障运输质量,规范运输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条例(草案)》还规定,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并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不当乘客可拒付车费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的;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的;不得待租时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从源头保证驾驶培训质量


《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净化运营市场,擅自运营者有责必罚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维护司机利益,扩大民众参与度


审议时,何振中、庞波、杨志宏等委员说,《条例(草案)》能在当前进行审议,非常有利于解决我省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方式实际上是,出租车司机出钱买车,给老板挣钱,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因此,建议补充保护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内容,构建和谐的运营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涉及道路质量、道路结构、人员素质、城市框架、经营收入等多方面,非常复杂,如何做好立法规范是件很难的事。为此,武文斌委员建议,《条例(草案)》应该将我省省情和社会发展预期结合起来进行修改。同时,扩大民众的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使法规成为一部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