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甘肃省制定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19


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9月24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以及具体实践,完善、创新了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动物防疫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相关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草案)》中不仅强化了畜禽跨区域流动的管理,要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机制,还对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作了规定。


畜禽跨区域流动要在指定通道出入


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许多动物疫情的发生,都与活畜禽无序跨区流动和贩运人监管缺失等存在密切关联。《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范。一是设立指定通道。(草案)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设立指定通道和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我省做了具体规定。即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在指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经公路在本省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指定通道出入。二是加强贩运户资质管理。(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同时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三是实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为及时发现和有效规避风险,(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区引进动物用于饲养或销售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机制


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分清“轻、重、缓、急”,统筹人、财、物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草案)不仅在第九条对开展风险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为防范外省疫情的传入和及时扑灭突发疫情,(草案)第四十条对预防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从有疫情风险的外省区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疫情风险高的,调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暂停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等预防措施。旨在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现被动防疫向主动防疫转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近年来,随着黄浦江死猪漂浮等事件的曝光,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高度关注。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仅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的有效措施,也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为此,(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同时,(草案)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饲养环节发现的病死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是我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作为我省为全面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对推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