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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地膜成“地魔” 甘肃:立法防治“白色污染”国内首创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38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出台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获悉,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甘肃这个使用地膜面积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省份,在治理“白色污染”上迈出了国内首创立法降“膜”的实质性步伐。


地膜覆盖是旱作农业的关键技术措施,因显著的保水和提高地温作用而被广泛应用。作为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甘肃省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推广应用地膜覆盖技术,90年代得到全面普及,尤其是近年来,甘肃探索出的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对粮食增产贡献颇丰。据统计,仅2008年至2013年,甘肃在旱作农业区累计推广地膜覆盖面积达5858万亩,投入地膜35万吨。地膜覆盖技术的推广使用,为全省粮食生产实现“九连丰”、农民收入实现“九连快”、粮食总产量迈上1110万吨新台阶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农膜使用量的持续增加、使用年数的增长,残留和随意丢弃的废旧农膜形成的“白色污染”也在加剧。大风起兮群“膜”乱舞,成为甘肃农村一道难堪的“风景”。


防治“白色污染”已经刻不容缓。早在2009年,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农膜的使用和回收利用作出规定,加强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介绍说,国家对农用地膜厚度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毫米。但在实际中,生产企业和使用者从节约投入的角度出发,普遍生产、销售和使用最低标准即0.005毫米的超薄地膜。而低标准的超薄地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难捡拾,机械回收效率低,加工利用成本高。农用地膜质量标准不高,导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较难,是造成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难的最主要原因。


尚勋武坦言,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不重视,使废旧农膜引起的农业面源污染正在加重。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扶持力度较弱,企业回收加工利用积极性不高。同时,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便作出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不能适应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现实需要。


今年2月初,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甘肃考察时指出:近年来,你们探索出的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对实现粮食增产发挥了显著作用,要因地制宜扩大推广。同时,要注意解决薄膜残留对土壤的污染问题,使这项技术更加成熟管用。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4月底,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经过充分调研分析,开始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事项进行立法。


新出台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二十二条,对废旧农膜的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限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同时规定,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必须符合上述标准。这些规定高于目前的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涉及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等多个责任主体。《条例》首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尤其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职责,从宣传教育、监测评价、资金管理、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农膜使用者,以及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据介绍,立法防治“白色污染”是甘肃省的一项创制性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提交常委会一审即获通过,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亦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