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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出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38


11月29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市场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规范。同时,由于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定位不明确,职责不统一;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程序不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惩治不力、处置不当,甚至以罚代管;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业务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罚,交叉、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建设行政执法乱局饱受各界诟病。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从2006年开始,我省就开始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2013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正式出台的《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明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稽查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规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使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做到“阳光执法”,受到社会监督,《条例》规定,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建设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条例》在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后,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专门设立了救济条款,“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据悉,《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共二十七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