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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甘肃修改七件地方性法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46


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次修改的七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这七件地方性法规是根据近年来,国务院要求各地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的原则,不断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而修改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了省政府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批;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的审批;测绘航空摄影的审核;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者绕道通行的许可;小水电站建设审批;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审核;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的许可;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