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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出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4:46


11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是我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以及具体实践,完善、创新了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动物防疫组织领导、人畜共患病防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和相关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动物防疫组织领导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条例》确立了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预报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条件,犬猫类等动物的免疫,并细化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等有关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面,《条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明确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协调机构和具体措施。
  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条例》明确了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和禽畜标识、临床检查等工作;明确了管理相对人动物检疫申报的义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者的义务。
  在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同时,草案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饲养环节发现的病死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