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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记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5:28

    2013年,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优化美化生态环境、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着眼于促进科学发展、推动民生保障和维护法制统一,突出立法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审议地方性法规6部。其中,通过并颁布实施4部,审议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部,一审1部。

从源头上保证全市煤炭质量《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兰州现有煤炭经营资质企业72家,其中近郊四区56家。全市每年消耗煤炭约1400万吨,涉及三大电厂、工业企业、民用取暖锅炉、居民生活用煤等。多年来,兰州煤炭市场布局零乱,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煤质检测管理相对滞后,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管理处罚无依据,导致煤炭经营监管不力。

  针对上述问题,2013年初,兰州市委提出“要加强煤炭市场管理,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取缔小型煤炭市场,筹建几个规模较大、运行规范的煤炭市场,在城区全面禁止原煤散烧”的工作要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这一工作要求,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2013年的立法重点,多次就《条例》制定的具体事项进行立法前期调研和专题讨论。在经一审、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该法规已通过二审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为开展全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电厂用煤监管、卡口查堵等工作,建立全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化、长效化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实现依法监督管理的需要。

  《条例》规定,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户,所有的合法经营户都进入两大专业煤炭市场经营交易。这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对发现的非法经营户进行取缔;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只要守住两大市场,定期对市场内交易的煤炭质量进行检测,就能从源头上保证全市煤炭质量。《条例》中对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两种煤炭环保标准(大型耗煤企业和民用)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和公布。《条例》还规范了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规定了煤质检测和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制度,规定了对煤炭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设置卡口检查制度。同时,《条例》对相关的煤炭经营进行了明确,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网点配送布局和煤炭总量控制计划。对煤炭总量控制、设置煤炭交易市场、布局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大型耗煤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购买和使用环保标准煤炭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150公里黄河兰州段航道受到立法保护《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兰州自古就是“丝绸之路”上的商埠重镇和著名的“茶马互市”,是黄河唯一穿越而过的省会城市。黄河兰州段航道西起八盘峡,东至榆中青城,全长150公里。黄河兰州段航道开发工程是国家交通部投资建设的重要水运通道建设项目之一,从2007年开始至今,已累计投资9200万元,建成38.4公里五级航道,完成了50公里航道的清理疏浚工作。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发展黄河兰州段航运事业,对于发挥航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打造西部山水名城,提升兰州城市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对已建成的航道进行切实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兰州航道管理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黄河兰州段水运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航道畅通和有序建设,制定出台与当前水运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条例》针对黄河兰州段的实际情况,对今后航道的管理养护和开发利用予以规范,并为未来的航道提级和发展预留了空间。《条例》规定,黄河兰州段航道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限制餐饮、娱乐等经营性趸船的设置,加强趸船管理,维护航道正常通航秩序。擅自设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趸船的,将予以相应处罚。《条例》规定,航道建设应符合行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通航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并且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兰州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相关单位在通航水域内建设桥梁、设置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闸坝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兰州黄河航道内,禁止擅自挖土、采砂、采石,禁止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航道范围内擅自进行种植、捕捞和围河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随意设置影响助航、导航、水路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航道两侧坡岸也禁止擅自设点装卸废渣、杂物。在航道内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9类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烟草使用”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危害,也是世界上首位可以预防的死因,二手烟暴露已成为严重的个人健康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

  2010年3月至5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兰州市进行了烟草流行基线调查,发现兰州市粗吸烟率为34.3%,二手烟暴露率平均为68.8%,烟草流行和二手烟暴露水平形势严峻。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十二五”规划、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央文明委发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相关要求来看,原有的政府性规章《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已远远不能满足兰州减少烟草烟雾危害的现实需要。

  为此,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13年立法重点,在没有上位法可遵循的条件下,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和管理相对人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和审查论证会,充分借鉴吸纳哈尔滨、重庆、南昌等控烟先行城市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从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立法目的、强化组织领导、界定适用范围等修改建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随即启动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二审程序,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送审稿。草案送审稿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实施后,控制吸烟场所分为9类禁止吸烟场所和3类限制吸烟场所;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且不听劝阻又拒不改正的,将最高被罚200元。《条例》特别强调,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烟草制品销售者最高罚5000元。

促进城市供热可持续发展《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通过一审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供热市场管理、加快发展集中连片供热、切实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改善城区大气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供热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不断提高。

  但是,随着兰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供热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在:二次供热管网的管理和维护得不到落实,供热价格与燃料之间缺乏联动机制,供热计量工作不符合国家规定,供热工程建设程序不规范,燃煤锅炉排放造成冬季大气污染严重等。同时,近年来,兰州市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一些有效措施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应及时补充到《条例》中。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供热工作的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根据现实需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提前介入修订工作,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程,多次与法规起草部门共同研究《条例》修订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如何使修订后的法规更符合兰州市供热管理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通过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兰州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化了供热用地管理,明确了供热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备案等程序,增加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相关条款,完善细化了建筑节能和分户计量的内容,规定了保障热用户室温的约束性条款,明确了供热设施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新增了政府对公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投入的内容。

  目前,该法规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开展二审前的准备工作。

承包两山绿化可申请落户兰州《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0世纪以来,兰州人民怀着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的迫切愿望,背冰挑水,上山植树,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兰州党政军民齐心协力,绿化荒山,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工程造林,创造了我国西北干旱地区的“绿色奇迹”。到1992年底,兰州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达到了10万亩。但随着绿化面积的扩大,出现了经费投入不足、管护工作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绿化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绿化成果的巩固。

  面对南北两山绿化出现的新情况,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讨论,于1993年2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同年5月22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该办法。2000年9月29日,兰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同年12月2日,经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2年,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认为该办法自1993年实施,2000年修订以来,对南北两山生态建设起到了政策支撑、法律保障和科学指导的重要作用,特别在加快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步伐,有效管理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成果,维护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该办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部分制度设计已不能满足南北两山生态工程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保护与巩固的现状,需要在与法律法规对接、管理职能强化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为此,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该《办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2014年4月28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将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与1993年实施、2000年修订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相比,《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投入主体,增加了绿化建设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相关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主体,明晰了林地流转、管理养护、法律责任等事项。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利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外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50亩并按照合同完成绿化任务,可以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兰州市居民户口。

  与此同时,《条例》对南北两山绿化的绿化和管护不作为以及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规定,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承包合同和目标考核结果,对林地承包人作出了处罚规定。未完成当年绿化任务的,予以警告,责令定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追究违约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解除承包合同,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通过诉讼途径对林地使用权予以流转。

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1日起颁布实施

  2012年12月9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在《关于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继续打好兰州大气污染整治的攻坚战、整体战,让人民满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王三运的批示精神,针对兰州大气污染涉及工业、扬尘、机动车尾气、燃煤等多个方面,原有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一些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兰州市委决定,要建立完善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体系,通过加强地方性立法等举措,促进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80%(292天),甩掉大气污染的“黑帽子”,成为全国空气质量达标城市。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的原则,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办法修订工作列为2013年立法工作的重点。在积极组织调研,认真探讨谋划,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市政府提交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中新纳入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限煤量、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了要规范法规条款、明确执法主体等修改内容。

  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一审。2013年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订《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决定。

  新《办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并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及各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分款明确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责。二是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要求,对控制并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不仅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而且还应当遵守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区域性、季节性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三是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新《办法》对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作出了更明确细化的规定。

  此外,兰州市近两年防治冬季大气污染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也纳入了新《办法》:一是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兰州市注重发挥基层街道、社区的作用,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成效明显,经验较好,新《办法》对此予以确定。二是为了强化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新批准的《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衔接,作出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的规定。三是为了防治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严重污染,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新《办法》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纳入其中。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的职能,按照职能法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经过多方协商、请示和研究论证,新《办法》对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的职能作出了符合上位法和实际情况的规定,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五是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污染,新《办法》对“禁止土地开发整理、拆迁、土石方开挖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前提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重污染天气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段”。六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在对修订草案各项处罚条款的依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为了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增设了“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