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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5:35

    5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修订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为维护肃南县草原生态平衡、规范草原管理开发利用撑起了新的法律“保护伞”。

    原有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于1995年12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施行,1999年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肃南县草原保护和建设、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草原重利用轻建设、超载过牧现象严重,草原鼠害、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频发,草原退化、沙化和荒漠化趋势加剧,尤其是草原奖补政策实施后,草原监管难度增大,原有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草原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通过修订。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订为《甘肃省草原条例》。为了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也为了适应农牧区发展实际,强化草原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2014年3月15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

  针对原有条例对草原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清,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法缺位、执法越位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实际情况,条例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和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草原监管职能进行了强化。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县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要合理划定基本草原范围,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自治县对退化、沙化、荒漠化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和其他草原,应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等措施,改善和提高草原的生态功能。凡实行禁牧、草蓄平衡的草原,应设立明显标志。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草原禁牧区的监管工作,定期对草畜平衡草原区的载畜量进行核查,防止超载过牧。

     针对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纠纷处理不规范的问题,条例规定,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可以向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明确了在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调处的程序和职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切实保障草原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在征(占)用草原的办理程序、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奖励与处罚也是该条例修订的重点部分。依据《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实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及建设人工草地的,依据国家政策,应给予补助和奖励。”与此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采集重点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污染草原环境、超载过牧和代放县外牲畜等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肃南草原管理不仅事关肃南各族牧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也直接影响到祁连山水源涵养保护,更牵扯到河西走廊的水源保护。科研表明,祁连山的水源涵养主要靠草原。管好这片草原,是甘肃担当起生态屏障建设重任的必然要求。这次条例进行修订,使管理职责更加细化、具体,很及时,很有必要。